薛金霞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51167916
咨询时间:07:00-22:00 服务地区

郝某某与于某某合同纠纷欠款一案及律师评析

发布者:薛金霞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4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承诺归还欠款却始终不还,律师给您支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4民初21691号

原告:郝XX,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XX,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郝XX与被告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8月给被告供煤,2015年1月21日经被告结算被告截止2015年1月21日欠原告煤款7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2月12日还35000元,2015年3月13日还36000元,但被告并未按承诺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于XX(甲方)与郝XX(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1.承包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2.乙方提供对甲方的生产用煤并派驻甲方司炉工,司炉工须持证上岗;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耽误甲方生产用煤,如因为乙方煤供应不上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4.司炉工为乙方委托在甲方工作,工资由乙方支付,司炉工与甲方无劳资关系,司炉工在甲方工作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5.承包金额为16万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结账方式: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送煤之日起,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合同违约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之后余款按月结算;6.乙方负责煤炭供应,司炉工根据甲方生产需要提供蒸汽,平均气压为六个气压,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东边库房投入生产后,根据气表来核算每方310元给乙方进行结算,其他均在协议书范围内);7.甲方负责锅炉的日常维修、保养,司炉工由甲方提供食宿;8.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合同违约金扣留作为补偿;9.合同到期终止,甲乙双方未发生合同纠纷,甲方将违约金返还乙方。于XX在甲方处签字并摁手印,XX在乙方处签字并摁手印。

2015年1月21日,于XX向郝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郝XX煤款71000元(其中包括合同金30000元),今计划2015年2月12日还35000元,2015年3月13日还36000元,2015年1月21日之前的全部结清,无任何纠纷。”于XX在欠款人处签字。

庭审中,郝XX称,欠款71000元,包含41000元煤款和30000元合同违约金款,欠条签订后,于XX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欠款。

本院认为,于XX向郝XX出具欠条,承诺偿还煤款41000元及合同款30000元,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XX应按照欠条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现郝XX主张由于XX支付欠款7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本院支持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15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5%计算。

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当庭对郝XX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提出质疑,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和庭审陈述权利,于XX缺席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XX支付欠款71000元;

二、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35%计算);

三、驳回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员 谭XX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臧 X

员 王XX

律师点评

当下,合同作为紧密切合当事人处理问题的实际,但合同违约的情形愈发严重,,但更多当事人仍然相信对方的相关承诺,认为对方会还款等等,以至钱款一直无法回收。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能追偿的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无法追偿。

薛金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3651167916
  • 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946分 (优于97.3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薛金霞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806 昨日访问量: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