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金霞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承诺归还欠款却始终不还,律师给您支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21691号
原告:郝XX,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XX,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郝XX与被告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8月给被告供煤,2015年1月21日经被告结算被告截止2015年1月21日欠原告煤款7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2月12日还35000元,2015年3月13日还36000元,但被告并未按承诺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于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于XX(甲方)与郝XX(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1.承包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2.乙方提供对甲方的生产用煤并派驻甲方司炉工,司炉工须持证上岗;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耽误甲方生产用煤,如因为乙方煤供应不上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4.司炉工为乙方委托在甲方工作,工资由乙方支付,司炉工与甲方无劳资关系,司炉工在甲方工作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5.承包金额为16万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结账方式: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送煤之日起,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合同违约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之后余款按月结算;6.乙方负责煤炭供应,司炉工根据甲方生产需要提供蒸汽,平均气压为六个气压,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东边库房投入生产后,根据气表来核算每方310元给乙方进行结算,其他均在协议书范围内);7.甲方负责锅炉的日常维修、保养,司炉工由甲方提供食宿;8.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合同违约金扣留作为补偿;9.合同到期终止,甲乙双方未发生合同纠纷,甲方将违约金返还乙方。于XX在甲方处签字并摁手印,郝XX在乙方处签字并摁手印。
2015年1月21日,于XX向郝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郝XX煤款71000元(其中包括合同金30000元),今计划2015年2月12日还35000元,2015年3月13日还36000元,2015年1月21日之前的全部结清,无任何纠纷。”于XX在欠款人处签字。
庭审中,郝XX称,欠款71000元,包含41000元煤款和30000元合同违约金款,欠条签订后,于XX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欠款。
本院认为,于XX向郝XX出具欠条,承诺偿还煤款41000元及合同款30000元,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XX应按照欠条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现郝XX主张由于XX支付欠款7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本院支持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15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5%计算。
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当庭对郝XX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提出质疑,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和庭审陈述权利,于XX缺席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XX支付欠款71000元;
二、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35%计算);
三、驳回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XX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臧 X
书记员 王XX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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