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接到一起咨询:当事人在2022年初与其丈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一句是:“如果离婚,任何一方均不分割对方个人财产”。后来几个月,双方关系恶化,其丈夫认为协议中有“离婚”字眼,就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如果一方反悔离婚就可以撤回。现当事人想诉讼离婚,但又非常担心该协议的效力。
那么,该反悔撤回的想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可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反悔撤回的是以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也即协议应当具备离婚之目的。
而从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双方财产、债务承担、生活支出及个人物品的归属进行约定,协议尾部载明自双方签字生效,协议内容并没有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约定,缺乏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的必备要件,不能认定为以达成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而签订的协议。
更何况,离婚时需要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涉及“离婚”字样的条款内容为夫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部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其个人支配,因此,该条款不影响协议为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协议名称为“离婚协议”,法院也会实质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具备离婚协议之要件。
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最初即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拟定协议内容,则在离婚之时将大大减少无法完全主张财产等权益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