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段时间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结果遇到了劳动争议却发现难以维权。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来说,
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对权利的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就不能维权了呢?
先别慌,这篇文章教你如何维权。
01
先说结论:
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2
那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最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可以规定有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竞业限制的内容,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包括也没有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即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也可能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03
那么,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应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5年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确规定(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资料为提供证据作准备,否则就要承担对本单位不利的后果。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平时应该多注意搜集工作的相关证明,像是工资条、工作证、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不过,没有签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证明过程还是比较复杂,并且取证过程也容易遇到麻烦,有些材料也不一定能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将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在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候一定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并好好保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