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1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做事,有合有散再正常不过了,但散伙的时候往往也伴随一些纠纷的发生。比如,合伙做生意,一方要退伙要求退回投资款。那么,合伙人退伙的时候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合伙人之间签的合伙协议是否有相关的约定以及如何来证明达到了合同的约定。下面的这个退伙纠纷案例或许能合您一些启发。
【案情介绍】刘某、李某、王某于2015年开始合伙开五金工厂,刘某出资20万,李某出资20万,王某出资60万。合伙经营的生产车间系挂靠在租赁园区的物业公司名下,没有注册公司。合伙前期,刘某负责技术,王某主要负责业务和财务。各方签了书面的合伙协议。
从2017年开始,刘某与李某开始把工厂全部交给王某一个人打理,合伙工厂在前几年生意还不错,各合伙人每年均有几十万的分红。自2019年开始,因疫情影响和一些客户的丢失,合伙的车间开始亏损,但刘某与李某并不相信王某的财务账单,认为,财务数据不合理,刘某与李某于是向王某要求退伙,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进行盈余分配。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
【案情分析】
原告刘某与李某起诉认为,《合伙协议》有约定“合伙人任一方有权提出退伙,是否退回投资款与盈余分配,依据退伙时的经营情况确定。”
被告王某答辩认为,因工厂亏损,原告退伙话,无权要求退回投资款和盈余分配。
本案的焦点是:合伙工厂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
为证明合伙工厂是亏损的状态,被告王某提交了经营数据的统计表,统计表显示,截至原告提起退伙之日,合伙工厂亏损了100余万。但原告认为,这些数据没有经过原告的确认,而且没有相关凭证,不认可这些财务数据,并向法院提出审计的申请。法院认为,因合伙工厂没有注册公司主体,无法开始审计,未同意审计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诉求退回投资款和进行盈余分配,有证明合伙工厂盈余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明合伙的工厂属于盈利状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是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回投资款和进行盈余分配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本案中,可以总结两个经验教训:
第一、在合伙做生意的时候,很多人关注的是投资入伙,但往往忽视了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就是在合伙开始,就应当想好如何退伙的情况,做出是否退还投资款等约定。
第二、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的理由,合伙人在发现不利的情况之时,应当作出一些证据保全,比如复制真实的财务账单,采取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已经达到了合同退伙退款约定的情况。
当然,为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好还是在签合伙合同之前以及要求发生纠纷之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以及证据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