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因欠付转让款,以借款的形式出具借条。
1、李某和刘某是老乡,刘某把自己的牛肉店铺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转让价款为68万元。
2、李某向刘某支付了60万元后,以生意手头紧为由,一直欠尾款8万元未付清。
3、刘某几次催要欠款未果后,让李某签了一份借条,借条写明,刘某因生意周转向了刘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3个月还清,借条还约定了到期未还的,还应承担违约金以及刘某实现债权的费用。
4、借条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仍未还款。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了李某归还本金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用。
【案件分析】——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借款是否成立?
被告李某答辩意见:
1、借款关系并不成立,因为原告刘某并没有向李某支付8万元借款。
2、刘某的商铺存在外债未结清,抵销外债后不需要再付8万元。
本律师代理意见:
1、依据协议书及借条,原被告的债务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刘某未依据借条还款,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2、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以不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
3、被告主张外债没有证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内容,认定原告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归还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验总结】
并不是所有的欠款一定要有银行转账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如果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同样可以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