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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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没给足,公司承担员工经济补偿10万元

发布者:张海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15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员工的加班费没有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小李是深圳某科技公司员工,入职12年,任职品质管理员,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工位补贴+工龄奖+房补。小李在工作中,偶尔有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

后来小李在自己的工资条中发现,公司在计算平时、休息日的加班费时,仍是按基本工资计算的,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平时加班按基本工资的1.5倍、休息加班基本工资按2倍计算。

于是,小李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在于,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工资

本案中,虽然小李的工资总额不低,加班费和各种补贴加起来有8000元,但是,小李的工资条明细中,明确显示基本工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折算出来的加班费,并不是按1.5倍或2倍计算,与法律规定的标准存在加班差额,而且公司方也提交了该工资条,这已足以证明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0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加班费,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公司按员工的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的工资条显示的加班工资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条是记录员工加班时间,加班费支付的重要凭证,作为公司,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就会因小失大,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张海律师,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从业12年,代理诉讼案件1000+件,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赢得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