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10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A某等人于2020年购买了B基金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近千万元,B基金公司承诺基金收益为固定年化+投资项目净利润的浮动收益,关联公司C公司等提供担保。因种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展, B基金公司于2018年向A某等人分配部分本金。基金存续期限满后,B基金公司发布清算公告,陆陆续续共向A某等人分配部分款项,因剩余约30%的款项迟迟未分配,A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基金公司赔偿损失、C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B基金公司是否已尽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二是B基金公司及关联公司C公司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经过整理事件经过,得出以下代理意见:
在基金销售阶段,B基金公司未适当履行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义务,在基金销售宣传单中宣称基金收益为固定年化+投资项目净利润的浮动收益,这是一种变相保本保收益承诺;
在基金投资、管理阶段,B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及目标公司未进行尽职调查,未调查投资项目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未向投资者如实批露重要信息;
在基金投资款出现回款风险之时,B基金公司未采取有效风控措施以及司法救挤措施,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投资款至今无法完全收回。
综上所述,B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未收回本金部分和利息损失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等作为基金合同外的第三人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自愿承担B基金公司不能履行部分的补充还款义务,属于债务加入,应承担相应的补充给付责任。
法院判决:
1、B基金公司赔偿剩余本金的70%及相应利息损失的70%;
2、C公司等在B基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不足部分至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即,共应向投资者赔偿全部的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