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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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工资时薪高于深圳市最低时薪标准,仲裁委:不支持劳动者主张额外加班工资

发布者:张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10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10月,肖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总额已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20211月,肖某申请离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月,肖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且每月时薪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标准,同时应当注意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安排劳动者加班。

对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如劳动者时薪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有效。

当然,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制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否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者亦可以拒绝超限度加班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加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关于本案,本律师在代理时提出:肖某与A公司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工资含加班工资,且根据A公司已发放的工资数额及肖某每月出勤情况折算,时薪均高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肖某无权主张额外加班公司。

仲裁委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海律师,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从业12年,代理诉讼案件1000+件,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赢得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