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5919.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XX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385919.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黄亮价值385919.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