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浩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某,住河南省郸城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苏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阅,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自2019年2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苏某系双方婚生子。李某与陈某2014年5月3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李某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当时原告不满4个月,20000元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原告生活费、学费等。2018年11月5日,原告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孤独症高度障碍,后续需要大量治疗费用。现李某无力独自抚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考虑到原告身患××及其母亲的经济状况,愿意增加抚养费,以便原告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苏某抚养费;
二、支付方式为第一年抚养费2019年3月1日前支付2400元,2019年7月1日前支付当年剩余抚养费2400元。其余抚养费于每年3月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