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浩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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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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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郑浩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X,男,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1,刘X2,杨X,住郸城县。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XX74000元;2、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7年原告同被告刘X1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下XX74000元,礼品若干,当年八月初六,又给女方买礼品若干,价值6000元。后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发现与被告刘X1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还XX,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辩称,1、原告诉请返还XX74000元与事实不符;2、原告给付XX系自愿行为,临近婚期,原告无故毁约,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也给被告及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在被告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原告无故索要XX,不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与庭审调查情况,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谭X与被告刘X1于2017年农历正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方给被告方XX现金66000元及其他礼品若干。被告方给原告方回礼2000元。后原告谭X提出与被告刘X1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方退还XX未果,引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订婚后,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同居生活,婚约解除,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XX的,应予返还。本案被告方接收原告XX款66000元,回礼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证人的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X,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方提出解除婚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参照《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XX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返还原告的XX的数额应当酌情减少,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返还数额应减少20%为宜,即52800元(66000-66000×20%=52800元)。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方的其他礼品,以及被告方给原告方的回礼,均应视为赠与行为,不相互返还。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1、刘X2、杨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谭XXX款52800元。

郑浩阅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