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浩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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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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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郑浩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又名甲1,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8658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前后,在被告承包的窑厂干活期间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5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帮客户运送砖头,按当时的行业习惯,都是原告先给被告付钱,被告开出砖票(砖票上有具体砖数)后,再凭砖票发砖。截止2011年前后,被告共欠原告砖133000块(现在的市场价为0.46元/块,折合人民币61180元)。后来被告窑厂不干了,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欠条已换过,包括押金和砖数)。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但是原告要求被告给原告换条子,被告也给原告换。2017年11月2日,被告最后一次给原告换上述条子后,该款项至今未还。2017年前后,被告还曾经多次向我借现金,共计104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有《欠条》,该借款被告也没有归还。综上,被告欠款不还,一直推脱,不仅应当支付本金还应当支付同期银行的贷款利息。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乙辨称,1、原告诉求说的欠条是虚构的,不存在的,虽然原告没有给被告出具收条,但事实存在;10400元的欠条被告已经分三次还了6400元,第一次在学校门口麦地,原告说儿子结婚让被告准备些钱,被告给原告2500元钱;第二次在窑厂门口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第三次是八月份左右原告儿子结婚头天晚上,被告在窑厂院里又给原告1900元,还下欠原告4000元,但以上三次还款原告没有给被告出具收条。2、被告在干窑厂时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砖票,但是原、被告之间还没有算账,13万块砖是不存在的,因为账务没有算清,改天被告再提交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乙在经营窑厂期间,原告甲帮被告运砖头,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到甲1现金到2017年3月23日止全部合计共壹万肆佰元乙农历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到甲1砖:谢楼肆仟块南丰砖肆仟块高子砖贰仟块立窑砖壹万伍仟块。以前欠玖万叁仟块。好处砖伍仟块。总合计:壹拾贰万叁仟块。欠压金款壹万伍仟元。另外误差壹万块砖。乙2017年11月2日。”。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400元,被告乙辩称该款已经偿还6400元,还欠4000元,因被告乙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抗辨法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欠其砖头133000块。被告乙未否认原告所诉的该部分事实,但被告对欠条上的误差1万块砖不予认可。因原告不能证明该1万块砖的误差应为被告承担,法院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砖款应按现在市场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押金款15000元,被告乙未否认原告该事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砖款49200元(123000块×0.4元),押金款15000元,欠款10400元,以上共计74600元;

郑浩阅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