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系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划分清晰准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二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X2、刘X1请求被告王XX赔偿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为准。原告刘X1住院期间,被告王XX为原告刘X1垫付医疗费80000元应在被告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被告王XX主张已为原告刘X1垫付十多万元,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泰山XX公司为原告刘X1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减,故原告刘X1的损失应为132060.34元-80000元-10000元=42060.3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赔偿原告刘X2医疗费2385.23元,赔偿原告刘X1医疗费42060.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X2、刘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