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上诉人冯XX明知杨XX生产假标婷维生素E乳而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杨XX、冯XX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认定,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刑初1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冯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