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海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4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起诉要求三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本案标的物废钢破碎线拥有所有权,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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