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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元与张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海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于XX经济损失18452.80元。
二、被告张XX、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各赔偿原告于XX经济损失9226.40元。
三、驳回原告于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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