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莲花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X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理市宁凤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280+100米处时,被告人赵X所驾摩托车前部右侧与行人杨某1相撞,造成杨某1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X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4月1日20时43分,大理市110指挥中心接到路人报案,公安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侦查。赵X回家后,告知家人其驾驶摩托车自行跌伤,其家属于2018年4月2日0时28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赵X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经侦查、提取相关物证比对,认定该事故为赵X所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成伤方式符合与交通行驶车辆接触,碰撞、摔跌形成。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1不负事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含交强险11万)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X不具备主动投案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赵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建议:在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处罚时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