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莲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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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莲花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17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某管护局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由某管护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代某某户全体家庭成员系滇20**澜沧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8606证书的承包方,土地依法承包取得,手续齐全。建盖房屋土地并非某管护局的土地,代某某没有得到政府和某管护局的任何补偿。代某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经营权证书才建盖了简易房。一是建盖简易房的承包土地叫江边梁子,某管护局持证的地名叫大黑箐,二者地名不同。二是某管护局持证的地块与代某某建盖简易房的地块不但地名完全不同,而且地理位置和海拔高度也完全不同,二者地理位置相距约600-800米左右且中间有一条农村公路隔开,对此,代某某向法庭提交的现场照片和无人机拍摄的视频可清晰证实。三是某管护局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四至界限等与代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名叫江边梁子地块的面积、四至界限等要素、信息完全不同。四是某管护局持证地块的位置没有代某某承包地块的地理位置好,某管护局想占有该地块,但又不想出钱,故与政府相关部门串通合谋,企图借机利用政府权力,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涂改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宗地图和坐标位置的做法,通过政府向代某某施压,将合法的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证交回,企图违法违规占用农民合法的承包地。二、澜沧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违反法定程序,请依法予以撤销或不予认可。一是从时间看,澜沧县人民政府行文时间前后矛盾,行文内容逻辑混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是从程序上看,澜沧县政府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将2018年颁发给代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收回的情况下,2019年就给某管护局就涉案地块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12月22日才作出注销上诉人2018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和公告,且以上决定和公告并未告知代某某,是相关部门串通后,违法违规违反法定程序后补做出的。三是澜沧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但违规办证,还任意篡改宗地图和位置坐标。四是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代某某承包地是合法承包且手续齐全,在澜沧县政府对代某某包地没有依法依规按程序收回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一审判决应依法驳回某管护局的诉请。三、澜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第11号公文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从2018年8月20日,澜沧县人民政府给代某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来,从未要求交回此证,该户也从未收到第11号公文,该公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对代某某发生法律效力。第11号公文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决定书的方式作出。按法定程序,在作出第11号公文以前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但代某某从未收到以上权利义务的告知书。代某某也从未收到第11号公文,假如收到了该公文,也应当告知或者给予代某某对该公文进行复议等方面权利的行使。代某某建房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某管护局若需占有该地块,则应对代某某现已建盖的房屋以及相应投资进行赔偿。

二审期间,某管护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代某某拆除建盖在某管护局土地上的房屋、腾退土地;2.请求判令由代某某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的事实:一、2019年11月5日,某管护局经划拨取得澜沧县某镇南现村三等新寨大黑箐LC2019-49号宗地(该土地在代某某持有被澜沧县政府注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名称为江边梁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943平方米,用于建设某管护站业务技术用房项目。2019年11月12日,某管护局取得云(2019)澜沧县不动产权第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的其中一部分,在2000年1月1

日开始的第二轮土地顺延承包时由代某某户承包,后来,该土地因某电站建设而被澜沧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代某某户也已经获得了补偿。二、在2020年4月27日开始,某管护局进行土地平整施工时,代某某认为其是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故对某管护局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阻挠,后来在某管护局平整好的土地的东边建盖两间简易房,至今一直在使用。期间澜沧县人民政府发现代某某持有滇20**第0386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第11号公告,以代某某持有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登记错误为由,注销了滇20**第0386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已经向代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文书。事后,因代某某拒绝撤出房屋归还土地,某管护局因此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管护局与代某某谁是案涉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必须是依法取得土地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的人。某管护局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取得双方争议案涉使用权,并于2019年11月12日取得产权证。代某某虽然曾承包过案涉土地,且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案涉土地已经在国家建设某水电站时被澜沧县人民政府征收,后来继续登记在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属错误登记,故澜沧县政府,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第11号公告注销了代某某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是某管护局,代某某凭已经被注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其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代某某占有案涉土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构成对某管护局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侵权。代某某主张某管护局持证的土地与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不是同一宗土地。但从某管护局持证的宗地图与实际照片对比,可看出代某某占有的土地就是某管护局持证登记土地的一部分。且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土地,并绘制宗地图时,也不可能脱离土地实际情况进行制作,故对代某某的主张及抗辩事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综上,代某某在案涉土地上建盖简易房占有土地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某管护局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请求法院判令代某某拆除房屋,归还土地,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云(2019)澜沧县不动产权第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土地范围内,建盖的两间简易房(位于宗地图东边),将土地交还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代某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二审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某某是否应当拆除案涉简易房?

本院认为,首先,代某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认可,对此,一审法院依职权向澜沧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调取了代某某持有的滇20**第0386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相关证据,该证据显示,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29日作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通知书》《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拟注销代某某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先告知书》,上述两份材料载明:“代某某户持有的滇20**第0386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的地名为:江边梁子,面积0.816亩的承包土地,坐落为:东至公路,西至代某地,南至代某某地,北至代某某地。三等新寨村民小组申请对错误发包的耕地进行更正登记,发现该宗土地在某水电站征地时已被依法征用,给予了资金补偿。”同时,该证据显示,代某某建盖简易房所基于的权利证书已被澜沧县人民政府予以注销。故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对代某某主张建盖简易房地块与某管护局持证的地块不是同一块地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代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察并由第三方出具了测绘报告,测绘报告显示,代某某建盖的简易房已侵占了某管护局的土地,某管护局作为案涉地块的使用权人,有权主张代某某拆除占用某持证范围内的简易房。故代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次,代某某认为澜沧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澜沧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等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前是具有效力的。代某某对澜沧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

综上所述,代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代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枝松

审 判 员 赵 键

审 判 长 李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菊

书 记 员 周俊妤

罗莲花,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8202011171772,大理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劲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