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莲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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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者:罗莲花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XX与黄XX同居,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儿子刘XX,女儿罗XX、罗XX。黄XX是黄XX的弟弟,黄XX患有××十余年,为××二级残疾,限制行为能力人,2019年1月10日普洱市思茅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给黄XX的《残疾证》,联系人为其配偶罗XX,由罗XX作为黄XX法定监护人办理黄XX的就医、生活等事宜。罗XX与黄XX共同生活期间,罗XX长期在外地打工,约一个月回家一次,黄XX与年幼的两个孩子在家中生活,罗XX购买服用××类药品给黄XX服用,控制病情。罗XX、黄XX居住的普洱市思茅区独门独户,距其他村民家有一公里的路程,就医、生活不便。2020年8月初,黄XX自行离开罗XX、黄XX居住地到黄XX位于普洱市思茅区与黄XX及其母亲杨XX(为身体残疾)生活至今,其间由黄XX照顾其生活起居。在黄XX神志清醒情况,本院对其进行询问,其表示愿意与黄XX共同生活,因黄XX对其照顾更好。2020年8月6日,罗XX在黄XX家因黄XX回娘家的事,与黄XX、黄XX的大嫂李XX(黄XX大哥家与黄XX家相邻)发生争执,罗XX将李XX打伤。本院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云0802刑初17号,判决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李XX经济损失37019.70元。听证会中黄XX自述,其在工地打工,年收入四至五万元,有一个孩子,家中妻子和母亲杨XX可以照顾黄XX,黄XX居住地与黄XX的姐姐、哥哥家相邻,黄XX的姐姐、哥哥也愿意一起照顾黄XX。罗XX自述,其收入每年一万余元,罗XX、黄XX共同生育的两个小孩在上小学需要照顾抚养。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撤销了罗XX作为黄XX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黄XX为罗XX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黄XX患有××需监护人日常照顾、关心,罗XX作为监护人长期在外打工,也未委托其他人代为照顾黄XX,放任黄XX与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家独自生活,无人照管,致黄XX离家到黄XX家生活至今,罗XX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黄XX合法权益。黄XX作为黄XX的弟弟,作为法定第三顺序监护人,在黄XX的配偶罗XX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时,有权申请撤销罗XX法定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黄XX法定监护人,且黄XX也明确表示愿意由黄XX照顾,与黄XX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撤销罗XX为黄XX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黄XX为黄XX的监护人,更有利于黄XX的身心健康。

罗莲花,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8202011171772,大理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劲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