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以不结算或不有效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权益严重受损。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人为了委曲求全,即使在诉讼中也可能让步或变相让步,该坚持的没有坚持到位,该主张的没有坚决主张,导致权利受损。笔者就代理的一起大型建工案件,谈谈如何与发包方“斤斤计较”。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宁夏某公司就银川某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但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不予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方的某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协商付款时,发包方的一负责人信誓旦旦地表示“谁欠谁还不一定呢?”承包人也有一种迷茫感,委托代理人在鉴定和二审的坚持,让其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审理过程】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银川某公司以建筑公司逾期交工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关损失等。双方进入争议部分的鉴定阶段,征求意见稿认为争议额为174XXXX5921元,最终的鉴定意见终稿明确争议部分金额为374XXXX9703元,终稿比初稿增加工程款200XXXX3782元。一审法院认可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案涉工程存在变更签证,不存在承包人逾期交工的情形,驳回了其反诉请求,并判决宁夏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646XXXX8414.16元及利息(利息以646XXXX8414.1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建筑公司在工程款646XXXX8414.16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银川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要围绕是否应当支持建筑公司主张增加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持银川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展开审理。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款XXX.93元,依旧驳回银川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办案经验】
对建工案件来说,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鉴定环节不容小觑。实践中,有些人认为鉴定环节由专业的鉴定人员负责即可,律师往往“专业不对口”,没有发挥空间,甚至有些律师也对鉴定机构提出的意见一概认可,事实上,律师在工程鉴定过程中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在鉴定过程中,除双方均已认可的施工部分金额外,《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确认的争议部分金额为174XXXX5921元,代理律师在收到该意见稿后,配合委托人逐项与当事人进行核对,积极向鉴定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施工材料,综合提出反馈意见,使得最终的鉴定报告中明确争议部分金额为374XXXX9703元,该鉴定意见亦被法院采纳,最终为当事人增加工程款200XXXX3782元。总的来说,律师的工作贯穿了申请鉴定、提交鉴定材料、针对对方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现场勘验、针对鉴定意见书发表意见等整个鉴定过程,而鉴定结果往往又对诉讼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不妨多一点“斤斤计较”。
打破“改判难”的刻板思维,二审环节“锱铢必较”。二审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承载着当事人对公正与正义的深切期望,但实践中,二审改判的概率很低,所以不乏一些律师在二审环节“走形式”“走过场”。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就一审法院未认定的部分据理力争、锱铢必较,代理律师找准“靶心”,围绕关键问题“应付工程款如何计算”而梳理证据,在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有支撑、有依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工程款又增加了XXX.93元,使得承包人建筑公司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