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工程层层转包和分包的问题突出,由此可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往往也需要对农民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甚至为“包工头”背锅。不过一旦矫枉过正,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建筑企业给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并不存在“一刀切”的情形,法律也应当保护那些通过相关机构已履行给付义务的企业。
【基本案情】
银川某区某小区建设项目由某XX公司依法承建施工,XX公司分公司为实际施工人,XX公司与玄X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将该小区的抹灰工程交由玄X的劳务队分包施工,王X系劳务队带班工头。在结算过程中,因劳务分包人玄X未履行支付义务,杨X等10多名工人同时到法院起诉的系列案,要求XX公司、XX公司分公司、玄X、王X共同向其支付工资及利息。而在这之前,这些人已经向信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主张,向该企业主张了部分工程款,并书面承诺:不再向XX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争议焦点】
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务后,其雇佣者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应当向杨X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一、王X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义务。王X是该劳务队的带班工头,虽然杨X持有的结算单系王X出具的,但杨X出具结算单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劳务分包人玄X承担。
二、XX公司及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义务。律师在本案中作为XX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代理人作出以下答辩意见:虽然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杨X代发过工资,但玄X系与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分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且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设立其的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义务;XX公司完全履行了承包人的相应义务,在劳务分包人玄X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XX公司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杨X支付部分工资,且杨X承诺不再向XX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XX公司在本案中亦不应承担支付义务。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杨X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和派出所向该企业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企业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给杨X支付部分工资后,杨X不再向该企业主张任何责任。 建筑企业也因为自己非本地企业,怕地方保护,也想息事宁人,个别法官一度认为该企业和相关机构是在“疯狂试探法律的底线”,10名当事人也说自己是“受了欺骗”“不懂法律”“当时天黑没有认真看承诺书”等辩解。 律师认为:不能因为社会效果而忽视甚至藐视法律效果,这10多人是农民工不假,不懂法不代表不懂利害关系,承诺书是在劳动监察大队和派出所主持下达成的共识,承诺书并不违背强行法性质,如果开了这样的先河,再次涉及本企业的农民工讨薪,劳动监察大队或派出所协调,该企业完全可以不配合,如果否定了这些农民工的承诺,看似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实则带来更大的隐患。
三、玄X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玄X作为劳务分包人,与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负责杨X所在劳务队的施工管理,且实际雇佣杨X进行施工,应当向杨X承担付款义务。(3)、审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玄X向杨X支付劳务费及利息,驳回杨X其他诉讼请求。玄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办案总结 企业的利益也应得到切实保护。相比起动辄上百万、千万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农民工的纠纷案件标的额显得很小,他们的每一分钱,虽都浸满了汗水与艰辛,但这不代表他们可以无度索取,更能以农民工为防弹衣,放弃承诺索取。作为承包人,施工企业在处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上,经常已将农民工工资结算给劳务分包人,但分包人迟迟不向农民工结算,导致农民工向相关部门投诉、上访,这种“讨薪”事件不仅大量消耗企业的财力、物力,还可能影响企业形象,影响企业后续的经营与发展,更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不排除部分分包单位中实际施工人以农民工讨薪名义对总包单位施加压力,图谋在工程款或劳务费结算、支付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多方压力下,施工企业如处理不好,往往会吃个双重支付的“哑巴亏”。 结合办案经验,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一般在下列情形下对农民工不承担支付责任:1.农民工系非实际施工人的;2.承包人合法分包的;3.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4.农民工自愿放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5.农民工存在过错未完成合同义务导致欠薪的。因此,当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时,作为总包方的企业也应当理性地分析对待,如果确实存在欠薪问题,应当积极面对,及时处理;若存在恶意讨薪、闹访事件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玄X向杨X支付劳务费及利息,驳回杨X其他诉讼请求。玄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企业的利益也应得到切实保护。相比起动辄上百万、千万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农民工的纠纷案件标的额显得很小,他们的每一分钱,虽都浸满了汗水与艰辛,但这不代表他们可以无度索取,更能以农民工为防弹衣,放弃承诺索取。作为承包人,施工企业在处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上,经常已将农民工工资结算给劳务分包人,但分包人迟迟不向农民工结算,导致农民工向相关部门投诉、上访,这种“讨薪”事件不仅大量消耗企业的财力、物力,还可能影响企业形象,影响企业后续的经营与发展,更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不排除部分分包单位中实际施工人以农民工讨薪名义对总包单位施加压力,图谋在工程款或劳务费结算、支付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多方压力下,施工企业如处理不好,往往会吃个双重支付的“哑巴亏”。
结合办案经验,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一般在下列情形下对农民工不承担支付责任:1.农民工系非实际施工人的;2.承包人合法分包的;3.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4.农民工自愿放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5.农民工存在过错未完成合同义务导致欠薪的。因此,当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时,作为总包方的企业也应当理性地分析对待,如果确实存在欠薪问题,应当积极面对,及时处理;若存在恶意讨薪、闹访事件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