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以单位名义吸收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究单位的犯罪中,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必不可少的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怎样在辩护当中最大程度地保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一直是辩护的核心所在,也是难点。本次推出的实办案例在羁押措施、数额认定、量刑幅度以及罚金的缴纳等方面均有体现。
【基本案情】
2006年,某村镇银行通过“理财”“互助”等项目,通过员工推荐、口口相传的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在微信群认投、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吸收多名集资参与人金额1亿余元。涉案资金被某村镇银行用于购置地产、公司日常经营、发放员工工资、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张X、范X作为某村镇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经过】
本案是在张X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辩护律师经张X家人委托进入诉讼的。在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阶段,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张X不可能再犯,且非羁押措施有利于促成退赔等意见,对张X不予批准逮捕。在起诉阶段,就量刑沟通时,辩护人认为部分事实不清,不同意关于对张X实刑的量刑建议,后经退侦,对张X建议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张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根据同一法院尚有部分集资人对村镇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提起了民事诉讼。民刑交叉案件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故而降低了非吸数额的认定。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某村镇银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X、范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某村镇银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400万元。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的违法所得,追缴到位后按比例退赔各集资参与人。依法查封某村镇银行所有的房产,依法处置后用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办理总结】
一是找准非吸案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政策性因素。本案涉及单位犯罪,也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一个时期经济领域的“高利贷”现象满天飞,本案是特定时期的产物,且该村镇银行有鲜明的政府背景,此情况下即使要追究个人责任也不宜过重,且当事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反而为了争得有利情节,还会积极协调退赔事宜,羁押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
二是区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准确还原每个被追究人员和未被追究的人员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在单位犯罪中,涉及责任的个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追究责任的个人未必是职位或作用最重要的人,律师在辩护中,不一定是要把比委托人职位或作用更重要的人非得拉进案件中,但一定要有鲜明的意见,特别是在委托人有可能是“背锅侠”的情况下,一定要坚持原则,争得检察官和法官的同情,为案件的轻缓处理预设伏笔。
三是从犯罪金额上深挖证据剔除不符合构罪标准的数额从而达到降低数额的效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法释﹝2010﹞18号)”。本案辩护人不仅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扣减亲友投资数额、没有获利的数额的法律意见,还提出应当将已进入法院民事诉讼环节的数额不应当纳入非法案件,这使得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计,经审计集资参与人的人数减少了12人,犯罪金额也有相应的减少,为被告人的量刑和判决取得了有利的结果。
四是提出个人不应当成为单位非吸案件的被追缴对象。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退赔责任的范围处理有所差异。上海市对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重庆市对于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应以行为人实际的违法所得为限,尚未追缴或者无法追缴的,可以依法责令退赔,退赔亦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本案就法院责令某村镇退赔,并依法追缴了某村镇银行及张X、范X的违法所得,并查封某公司的房产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但未要求个人退赔。
“业精于成”,不打无准备之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更多的案件,律师不能在审计报告或其他鉴定性司法文书出具后就感觉没有了辩护空间、无所适从,相反要更加的慎重,力求有新的突破,切莫有畏难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