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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四方实办建工案例02号 | 在多方纷争的建材买卖纠纷中确定供货权益人

发布者:刑辩四方 时间:2025年06月09日 3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现有的两份合同涉及多方主体,但不与委托人直接关联,案件中有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以物抵债关系、债权转让关系等多种复杂关系,且案外人手持供货合同,还认为自己也应分“一杯羹”,因此能否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又将如何认定付款方的给付责任?刑辩四方团队带您回顾案件办理细节,拨开百转千回合同纠纷的层层迷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宁夏某砼业是一家生产销售混凝土的公司,秦X长期为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米砂、外加剂等,宁夏某砼业为宁夏某建的施工项目提供混凝土。在与宁夏某建合作的过程中,宁夏某砼业授权秦X代表宁夏某砼业与宁夏某建进行混凝土供应、结算等相关事宜;因宁夏某砼业欠付秦X原材料货款,宁夏某建欠付宁夏某砼业混凝土货款,因此宁夏某砼业将对宁夏某建的债权转让给秦X,用来抵顶与秦X之间的原材料货款。据此,实际供货人秦X委托刑辩四方团队律师为其主张材料款,但宁夏某建不认为宁夏某砼业与其存在供货合同关系,相反宁夏某建将李X追加为第三人进入诉讼,李X拿出了与宁夏某建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也拿出了与秦X一模一样的结算书复印件,认为自己才是这批货物真实的供货人,案情扑朔迷离。

【审理过程】

在本案的庭审中,委托律师几乎是遭到了各方的围攻,甚至秦X本人也被李X上升到道德高度进行指责,多种法律关系折射出背后的人情世故,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有致命的影响,如何在重重迷雾中理出案情头绪,说服法官,律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二审中,法官要求书面说明李X和秦X之间的关系,看似普通的“命题”作文,处理不好就成了“送命”作文,律师是这样回复的:

李X曾与秦X说,宁夏某建需要大约一万方的商混,因李X无力供货,遂问秦X是否愿意给宁夏某建供货,秦X同意。因宁夏某砼业欠付秦X的货款,秦X即与宁夏某砼业达成由宁夏某砼业给宁夏某建运输商混,秦X作为宁夏某砼业的代理人直接收回货款、冲抵秦X与宁夏某砼业之间债务的共识。供货过程中,秦X发现该项目和宁夏某建“不靠谱”——可能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也感觉到似乎被李X欺骗,宁夏某建的资金情况不像李X当初说的那样可靠,于是仅在宁夏某砼业欠付秦X货款的债务数额内(约3200方)向宁夏某建供应了商混,供货后,秦X因担心宁夏某建赖账,遂与宁夏某建对账确认了自己的供货数量。秦X虽然手持供货单据原件和对账单,但因和宁夏某建的人不熟悉,被其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绝结算,秦X转而希望李X通过与项目经理的个人关系协调此事。在协调过程中,李X几次带秦X到银川,花销了很多,但连该负责人的面都没有见上。李X自称公司高层答应了可以用房屋抵顶货款的条件,还坚持让秦X把宁夏某砼业已经抵顶给秦X的债权也给他分一部分(因为宁夏某砼业也欠李X材料款)。秦X不同意该付款条件和李X要求分债权的苛刻条件,讨要货款多次无果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可并采纳了委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供货清单、结算单、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宁夏某砼业、第三人的质证陈述,能够认定宁夏某砼业因欠付秦X材料款,便给秦X抵顶了公司自产的混凝土,而该混凝土最终被供应给宁夏某建的施工项目,由此认定秦X与宁夏某建存在事实上的混凝土买卖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宁夏某建及其分公司向秦X支付混凝土货款及利息。 宁夏某建及其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明确宁夏某建作为混凝土的买受方,负有向秦X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心得】本案缺少直接合同,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每一步把控失误,案件都将是另外的结果,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如下规划。 首先确定向宁夏某建主张货款最有利,但难度大。秦X向宁夏某砼业供应了货物,而宁夏某砼业向宁夏某建供应了货物,秦X在供货过程中是代理人。这样主张没有任何问题,也最为稳妥,但宁夏某砼业没有任何支付能力,其结果可能是赢得官司但执行不了,后续可能还要和宁夏某建有新的诉讼。宁夏某建属于国企,但因其不认可秦X和宁夏某砼业的供货身份,认定其为合同相对人难度较大。 其次确定了秦X的两种身份,即秦X是供货合同的代理人,完成代理后又是抵顶合同的接收方,从而可以以抵顶的身份成为获取货款的当事人身份。两种身份破解了供货人身份和抵顶身份的障碍。秦X为宁夏某砼业提供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宁夏某砼业应当给秦X支付原材料货款,即宁夏某砼业对秦X负有债务;宁夏某砼业为宁夏某建提供混凝土,宁夏某建应当给宁夏某砼业支付混凝土货款,即宁夏某建对宁夏某砼业负有债务。宁夏某砼业将自产的混凝土抵顶给秦X,最终供应给宁夏某建,也就是说宁夏某砼业将对宁夏某建的债权转让给秦X,用来抵顶与秦X之间的原材料货款,宁夏某砼业对秦X的债务自抵顶后消灭,转而变成宁夏某建对秦X负有债务,即宁夏某砼业用对宁夏某建享有的债权,抵顶了对秦X负有的债务。上述债务抵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再者李X手持与宁夏某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持有与秦X一模一样的结算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秦X与宁夏某建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主要看的是卖方是否已经实际交货,买方是否收到货并确认账单。相反,即使签订了买卖合同,没有供货依然不能收取货款。委托律师根据本案结算的单价低于(也即结算单复印件的确定单价)李X手持合同的单价,主张不排除李X供货的可能性,但秦X的供货并非李X合同项下的供货,且秦X有供货凭证,秦X根据抵顶,有权收取货款,委托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最后是策略的应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抵顶合同中,抵顶方应当是第三人的身份,但在本案中,律师将抵顶方设定成为被告的身份。在三方的抵顶或代位权诉讼中,多数的败诉是由抵顶双方、代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晰,特别是没有结算引起的。本案中委托律师将宁夏某砼业列为被告,可以让宁夏某砼业在诉讼中予以配合。在诉讼中,秦X与宁夏某砼业又签订了一份一模一样的抵顶协议,以加持原协议的效力,确认双方抵顶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能够让法官进一步确信抵顶行为的真实性,与此同时也减轻宁夏某砼业自身的压力,尊重并还原基本的法律事实,如果没有将宁夏某砼业列为被告,其他方可能会对宁夏某砼业施加压力,反而不利于诉讼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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