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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四方实办建工案例01号 | 总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办理实践

发布者:刑辩四方 时间:2025年06月09日 1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在我国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新的高峰期后,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相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也愈发激烈,建筑市场上大量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刑辩四方团队以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分享代理律师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基本案情】

银川某住宅建设项目,由某建设公司总承包施工建设,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后已实际投入使用,但银川某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建设公司工程款高达1亿元。建设公司委托刑辩四方团队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银川某地产公司主张上述工程款。

【审理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银川某地产公司以建设公司逾期交工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建设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关损失等。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建设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法院组织下,双方选取A鉴定机构,其鉴定费为200余万元,因“谁主张、谁申请、谁缴费”,承办律师为降低建设公司的诉讼投入,向法院提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的申请,在与银川某地产公司协商后,重新选取B鉴定机构,最终鉴定费22万元,由B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鉴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可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建设公司与银川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银川某地产公司应当向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判决银川某地产公司应当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7537万元,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利息,并确认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银川某地产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因案涉工程实际交工时间受到银川某地产公司的其他分包项目的影响,与建设公司的施工无关,法院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银川某房地产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要围绕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支持银川某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展开审理,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款30万元,依旧驳回银川某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办案亮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巨额的标的额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刑辩四方团队律师在接受承包人建设公司的委托后,通过梳理建设过程中施工材料以还原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使得承包人建筑公司的相关权利得以实现。本案办理的难点、亮点也尤为突出:

1、在办案过程中又追加了一个小区的结算:本案涉及本案开始只针对的是一个小区的结算,案件再进展中,又增加了一个小区的结算,增加案件标的的同时,也增加了案件难度。

2、标的额巨大:本案标的额较大,涉及资金数以千万计甚至亿计,因此,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影响深远。

3、证据收集困难:本案证据材料相对分散,且部分证据因施工过程中的损耗、破坏而难以收集,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挑战。

4、社会影响广泛:本案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裁判结果不仅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5、敢于更换鉴定机构: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鉴定费对于案涉当事人来说亦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摇号的一家鉴定机构收费200多万元,经协商无果后,辩护人协同对方当事人,更换了鉴定机构,新的鉴定机构仅收取了21万元的鉴定费用,仅此一项给当事人节省了180万元的鉴定费支出,体现了律师应有的担当。

6、确定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保护承包人权益,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权利允许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通过法律手段(如折价或拍卖)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工程款的支付,从而保护承包人及其背后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的权益,防止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社会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仅是法律对承包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机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与律师思维均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要求。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分析案情、精心准备证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加强沟通与协调以及关注法律法规变化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带来的挑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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