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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布者:王明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2日 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4日,在郑州市经北四路郑铁中部建材城亚丰XX,被告丁XX驾驶车牌号为豫A×××××牵引豫AXXX车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挂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铁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被告肇事车辆在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案亮点:

  1.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法院并未支持。

本案中原告为无责,其所有医药费产生均是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非医保用药并无法律依据且无任何证据,故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2.交通事故案件,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时的赔偿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工资损失的,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原告虽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损失,但是本案原告具有劳动能力,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误工费为参照201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2619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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