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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协商未果,委托律师成功追回二十万欠款

发布者:彭兰辉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辉,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辉、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诉讼请求:

1.贾某立即偿还张某欠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33元(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第一笔款项100,000元暂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11日,按年利率30%计算,共6,000元;第二笔款项100,000元暂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11日,按年利率30%计算,共833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贾某承担。

庭审中,张某当庭将逾期计息利率变更为24%。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16日,张某、贾某双方因合作建立“疼痛综合治疗康复中心”签订《诊所医疗专项运营协议》,张某先后于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7日依约向贾某累计支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后,贾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后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贾某将张某200,000元保证金退还,在2019年6月30日前先行支付100,000元,其余100,000元在2019年8月31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按年利率30%计息。

协议签订后,贾某拒不履行,张某多次要求贾某依约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补充协议》约定贾某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退还张某保证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贾某被迫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法院纠纷处理的依据;

2.依照双方之间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诊所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张某申请退还保证金应在双方合同满一年后,2019年9月11日起诉时双方合作不满一年,张某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补充协议》的效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与贾某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诊所医疗专项运营协议》,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伙法律关系。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从内容上看,系双方终止合伙关系后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庭审中贾某辩称《补充协议》系被迫签订,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应当认定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贾某应将张某支付的200,000元诊所保证金退还给张某,现贾某未按约支付,张某诉请贾某支付200,000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逾期未支付,未支付部分将按照年利率30%计息,庭审中张某当庭变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系张某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本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中约定保证金分两期退还,首期100,000元退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前,第二期100,000元退还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前,张某主张第一笔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第二笔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贾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欠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其中10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剩余10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被告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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