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兰辉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诉讼请求:
1.贾某立即偿还张某欠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33元(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第一笔款项100,000元暂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11日,按年利率30%计算,共6,000元;第二笔款项100,000元暂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11日,按年利率30%计算,共833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贾某承担。
庭审中,张某当庭将逾期计息利率变更为24%。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16日,张某、贾某双方因合作建立“疼痛综合治疗康复中心”签订《诊所医疗专项运营协议》,张某先后于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7日依约向贾某累计支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后,贾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后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贾某将张某200,000元保证金退还,在2019年6月30日前先行支付100,000元,其余100,000元在2019年8月31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按年利率30%计息。
协议签订后,贾某拒不履行,张某多次要求贾某依约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补充协议》约定贾某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退还张某保证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贾某被迫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法院纠纷处理的依据;
2.依照双方之间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诊所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张某申请退还保证金应在双方合同满一年后,2019年9月11日起诉时双方合作不满一年,张某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补充协议》的效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与贾某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诊所医疗专项运营协议》,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伙法律关系。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从内容上看,系双方终止合伙关系后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庭审中贾某辩称《补充协议》系被迫签订,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应当认定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贾某应将张某支付的200,000元诊所保证金退还给张某,现贾某未按约支付,张某诉请贾某支付200,000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5年
2075分 (优于85.3%的律师)
一天内
47篇 (优于94.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