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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15人贿赂四百万余元,成功认定自首获轻判!

发布者:彭兰辉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敬某、薛某见等15人在工程项目承包、审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2次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及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437.1205万元。
2013年,敬某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人王某借款并约定按月息2%-2.5%支付利息。被告人王某先后将收受的钱款借予敬某,至案发共产生利息190.24344元。
2022年4月22日,某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调查人员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现金12万元、价值23.1205 万元的 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其位于遂宁住房1套;其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00万元;敬某退还50万元。


办案过程:
辩护人彭兰辉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并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
2.主动退缴赃款,且剩余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监察机关追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3.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降低量刑;

4.系偶犯、初犯,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存在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从轻量刑处罚。


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 对扣押在案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2万元、 丰田牌汽车1辆(购买时价值人民币23.1205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 对被告人王某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42万元及违法所得孳息人民币105.5954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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