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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币多次诈骗、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发布者:彭兰辉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1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金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自称系“皇家资产继承人”,需找人提供资金从“库”中取出资产交国家获取高额奖励,并宣称手中有大量美元可以兑换人民币,需找人交易。此后金某便随王某一起从事解冻“皇家资产”和美金兑换人民币事务,并从中获利。

2020年12月,金某介绍堂妹和老乡傅某与王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见面,王某宣传解冻“皇家资产”获利事项,金某从中撮合。二人骗取了傅某的信任,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傅某在成都市交给王某人民币80000元,并向王某指定账号转账人民币369000元。

2020年下半年,黄某与王某认识后,王某称自己为“皇家资产继承人”,掌管有大量资产,并向黄某展示伪装的“授权书"、假美元等材料物品,称需要资金投入才能高额获利。黄某信以为真,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王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827499元。

2022年1月26日,严某经他人介绍,从成都市来到白河县酒店,准备兑换王某手中的美元。因发现王某持有美元存在伪装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委托他人报警。

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发现王某持有大量疑似美元等物品及各类伪造证书,遂依法扣押。2022年5月20 日,民警在王某北京租住房内扣押其美元1994张(面值均为100元,相当于人民币1345690.78元)。2022年6月9日,经银行鉴定该批美元均为假币。


辩护人辩称:

傅某449000元的部分属于民法调整的借贷行为,不是诈骗行为,王某虽然没有还款能力,但是傅某付款前已经知道王某的还款能力,没有对这部分事实陷入错误认识,王某确实持有授权委托书、债券等,但是不能证明王 宗侠利用这些东西直接对傅某实施诈骗;即使王某告知了傅某持有皇家资产等信息,也不应评价为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傅某是事后王某未还款时和立案侦查后才改变相应说辞,并未及时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前,傅某一直认为是 借款行为,他现在想拿回借款,才说王某是诈骗,并不是出借 款项时的想法,二人的行为属于借贷行为;即使法院认为王某 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实施主体也是金某,与傅某的接洽,介绍认识王某,均使傅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金某起到的 作用更大,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首起犯意,王某的吹嘘行为只是诈骗的幌子;傅某向王某的账户转账不影响金某构成诈骗罪,因为二人关系密切,谁收款没有实质上的区别。黄某案是借款行为,借款时黄某明知王某的负债情况,没有任何积 蓄,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王某没有夸大还款能力,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才处分财产;黄某向王某微信转账有部分是赠与行为。持有假币罪是行为人明知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本案被告人王某所持假币的来源为刘某的遗物,王某只是代为保管,案发前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对该部分货币的性质知情,只是想当然的认为是冥币。如果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量刑请法庭酌情考虑。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400000余元;王某还另行骗取他人财 物800000余元,构成诈骗罪。王某持有假币,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持有假币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王某与金某共同诈骗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金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应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王某持有假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被告人王某应当数罪并罚。违禁品假币等应予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 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 责令被告人王某、金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傅某损失

449000元,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损失827499元。

四、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用于作案的工具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7914美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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