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奇生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5605989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于奇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9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0日,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湖熟街道湖周线绿西斜村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撞到路面突起的窨井盖,造成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春林、绿杨村委会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伤后,韩春林被送至南京市江宁医院治疗,住院18天。2020年9月29日,由韩春林申请,经本院委托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右膝部损伤术后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韩某某支付鉴定费用2900元。韩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损失:医疗费3288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住院18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营养期90天,30元/天)、护理费9000元(护理期90天,100元/天)、误工费12120元(180天,2020元/月)残疾赔偿金111724.8【(24657+5703)×1.84×0.1×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拖车费50、车损900元,合计175419.26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确定由绿杨村委会对韩春林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韩春林自行承担50%的责任。对韩春林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韩春林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5419.26元,由被告绿杨村委会赔偿87709.63元(175419.26元×50%)

律师评案

本案是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理人绿杨村委会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这类案件中证明责任较高,需要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日间检查+夜间检查,相应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民法通用的规则,本案中受害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过错,故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为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于奇生律师。

于奇生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8556059896
  •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2820分 (优于97.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35篇 (优于91.74%的律师)

版权所有:于奇生律师团队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3735 昨日访问量: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