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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徐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奇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6961.8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被告中经XX和被告中经XX江宁XX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徐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3日,被告中经XX和中经XX江宁XX公司找到被告徐X让其拖运电表箱,后被告徐X又联系原告让其做电表箱搬运工作,在国家电网B2楼进行搬运电表箱工作中,原告从被告徐X的车上搬运货物时不慎跌落受伤。事故发生第二天,原告身体不适,前往江宁同仁医院检查,经诊断:脑挫裂伤(颞,右)、硬膜外血肿(额颞,右)、颞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颞,左)、双侧肋骨骨折,原告于当日进行入院治疗,并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2019年8月22日,原告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且在庭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摇号在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根据正泓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581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表明申请人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达人体损伤九级残疾,申请人的误工期限为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为90日为宜;营养期限为90日为宜。后因该案主体原因贵院裁定驳回,现确定主体重新诉至贵院。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律师点评: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一、要确定明确的赔偿主体,遇到层层分包、转包的需要特别注意有没有资质,有没有违法分包,要具体根据实际施工人员、用工主体、发放报酬的主体来分析;二、案件事实要确定,接处警记录、监控、执法记录仪、现场证人等考量案件事实,事故发生经过来确定责任大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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