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奇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XX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于其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6625.21元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被告章XX对其各项损失总额超保险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平安XX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其医药费5307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837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误工费500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37元,合计211859.9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8日9时52分,被告章XX驾驶牌号为苏X×××**的小型汽车在苏福××路北侧××入口约××处与被告潘X驾驶的号牌为苏X×××**的小型汽车以及吴XX驾驶的号牌为苏X×××**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吴XX驾驶的车内人员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与吴XX、被告潘X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查,被告章XX驾驶的苏X×××**小型汽车、被告潘X驾驶的号牌为苏X×××**的小型汽车,均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因车祸致左髋臼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遗留盆骨畸形愈合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限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限为三个月,故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受伤人员,交通事故误工费认定问题,实践中达到退休年龄误工费的主张的证据要求比较高,需提供高度的证据材料作证说明才会得以支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苏州地区法院对于既构成工伤又构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其中的误工费部分是可以双份支持的。
案件简介: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6961.8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被告中经XX和被告中经XX江宁XX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徐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3日,被告中经XX和中经XX江宁XX公司找到被告徐X让其拖运电表箱,后被告徐X又联系原告让其做电表箱搬运工作,在国家电网B2楼进行搬运电表箱工作中,原告从被告徐X的车上搬运货物时不慎跌落受伤。事故发生第二天,原告身体不适,前往江宁同仁医院检查,经诊断:脑挫裂伤(颞,右)、硬膜外血肿(额颞,右)、颞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颞,左)、双侧肋骨骨折,原告于当日进行入院治疗,并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2019年8月22日,原告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且在庭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摇号在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根据正泓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581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表明申请人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达人体损伤九级残疾,申请人的误工期限为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为90日为宜;营养期限为90日为宜。后因该案主体原因贵院裁定驳回,现确定主体重新诉至贵院。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律师点评: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一、要确定明确的赔偿主体,遇到层层分包、转包的需要特别注意有没有资质,有没有违法分包,要具体根据实际施工人员、用工主体、发放报酬的主体来分析;二、案件事实要确定,接处警记录、监控、执法记录仪、现场证人等考量案件事实,事故发生经过来确定责任大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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