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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司机帮忙搬运货物时受伤

发布者:于奇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9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郭某某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岭路17号高淳大市场送货。当日上午8:00时左右,原告在其装了石材的货车上,被告曹某某驾驶叉车,但并未启动,叉车所夹石材坠落,压到原告,原告被撞击至叉车的铲齿上,导致受伤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曹某某系无证驾驶叉车,该叉车系张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郭某某与曹某某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形式,二是关于责任的认定,三是张某某应否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第一,郭某某将曹某某从外地石材市场购买的石材运输至其经营地点,曹某某按每平方米4元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应当属运输合同关系;第二,由于石材较重,不借助机械设备而仅依靠个人人力难以进行卸载,确定卸载系郭某某的交通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实际不符,故卸载石材应当确定为购买方的义务,郭某某在车上协助卸载应视为其为曹某某提供劳务,尽管曹某某对郭某某的协助行为不另行支付费用,但由于郭某某具有运输利益,故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郭某某属义务帮工,郭某某的协助行为本质上属有偿提供劳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认定。本院认为,第一,郭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记载“不知何原因石材失去平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曹某某未按要求操作叉车起升而相反将夹子下放,下放后撬到了石材,导致石材侧翻”的陈述,故对该陈述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本案中郭某某协助的事项为将“合在一起的石材分开并插入木塞,并移动夹子位置,保持石材平衡”,以便叉车夹子夹住石材平衡起降。该操作中,由于夹子与横梁之间系软体材料连接,叉车操作杆的力量无法直接通过夹子向下传递到石材上,夹子本身的重量不足以撬动石材并使之失去平衡;第三,证人甘某、孙某当庭所作的证言能够证明事发时叉车停着未动,且该证言与“应当待木塞塞好才能操作,木塞没有塞好无需操作”的操作流程相符。综上,石材失去平衡的原因,应当认定系郭某某在“分开石材、插入木塞、移动夹子”的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从而进一步导致郭某某本身因石材不平衡、受石材挤压跌倒摔伤。因此,郭某某对自身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而曹某某在整个操作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卸载过程安全,同样具有相应的过错。

律师评案

本案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虽然这个非员工的司机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己的操作失误,但由于雇主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卸载过程安全同样具有相应的过错,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像货物搬运这种相对存在风险的行为,基本不可能提供安全设施,确保卸载过程安全,尤其是这种人力+机械的组合劳务,让非本单位员工的司机帮忙的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理且能规避法律风险的做法是这种货物搬运的劳务应当由本公司的员工来完成。

本案代理律师为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于奇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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