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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奇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3738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900元(478天×50元/天)、营养费24000元(16个月×50元/天)、护理费590240元(住院39天×160元/天+出院后10年×160元/天)、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67574.59元[(24657元+5703元)×1.84×7年×94%]、精神损害抚慰金4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556.8元(其中护理床、气垫、湿巾、纸巾、纸尿布费用6431.8元,足下矫正器费用11000元,轮椅费用6125元)、鉴定费9500元,合计XXX.6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18时00分许,侯XX驾驶苏A×××**号大型新能源汽车沿宁XX(S122)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XX门前路段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同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南京总医院,后于2019年4月26日进行颅内压传感器直入+颅内血肿清除术+内减压术+颅骨连接固定术+硬膜修补术,并于2019年6月28日出院;2019年7月3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并于2019年7月19日转入南京紫金医院,于2019年12月13日继续入住,至2020年4月30日出院;于2020年5月15日入住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20年6月28日转入南京紫金医院,经诊断为1.特重度颅脑外伤术后;2.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3.粒细胞减少;4.中度贫血。后于2020年7月28日出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XX驾驶的苏A×××**号大型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为被告江南XX公司,在被告人寿保险南京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案件点评:

  对于高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应注意不要遗漏鉴定事项,一般人只会想到做伤残等级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而忽略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人数鉴定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这些鉴定事项的结论所拿的赔偿也是不容小视的,不主张则会损害伤者的拿这些赔偿的权益。现在2023年开始,对于高等级伤残的,还可以另行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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