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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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786人看过 举报

2025-10-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事实

  1. 劳动关系变动

    • 劳动者于 2021 年 6 月入职 XX公司(货运运输企业),2022 年 8 月 1 日以 “家中有事” 为由从 XX公司离职,当日即与 XX公司(货运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驾驶员,工作内容仍为货运驾驶。

    • 经查明,XX公司与 XX公司系关联企业:XX公司 90% 股权由某控股公司持有,XX公司 100% 股权由该同一控股公司持有,且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担任 XX公司总经理,两家公司业务均为货运运输。

  2. 薪资调整与纠纷引发

    • 2024 年 3 月 1 日,XX公司单方出台薪资调整方案,将驾驶员薪资从 “底薪 2000 元” 调整为 “无底薪”。

    • 2024 年 3 月 2 日、3 日、5 日,劳动者未到岗;3 月 4 日,XX公司组织包括劳动者在内的驾驶员召开薪资改革方案会议;3 月 5 日,XX公司发布《复工通知》,称 “2024 年 3 月 2 日集体停工超 3 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 3 月 6 日复工,不愿复工者需办辞职手续,否则按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处理”。

    • 2024 年 3 月 6 日,XX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向工会及劳动者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 “劳动者自 3 月 2 日起集体罢工超 3 天,旷工 3 天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

  3. 劳动仲裁前置情况:2024 年 10 月 28 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劳动者请求包括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7856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最终裁决 XX公司支付赔偿金 47856 元,驳回其他请求;XX公司不服仲裁及后续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 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核心是劳动者 2024 年 3 月 2 日 - 5 日未到岗是否构成 “旷工”。

  2. 赔偿金计算年限是否应合并:劳动者在 XX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与在 XX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赔偿金计算依据。

  3. 薪资调整合理性:XX公司单方将 “有底薪” 改为 “无底薪” 是否属于合理自主经营行为,劳动者未到岗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

  1. 旷工认定不成立

    • 3 月 4 日劳动者参与 XX公司组织的会议,该日不构成旷工;

    • XX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薪资计算方式(无底薪),可能降低劳动者收入,劳动者未到岗系 “寻求有关部门帮助”,具有正当理由;

    • 3 月 2 日、3 日为周末双休,XX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两日为劳动者正常上班时间,无法认定为旷工。

  2. 关联企业工作年限应合并:XX公司与 XX公司为关联企业,劳动者从 XX公司离职当日入职 XX公司,工作内容未变,离职非真实意愿,系关联企业工作安排,故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2 年 8 个月)。

  3. 赔偿金计算:劳动者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7976 元,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赔偿金 = 平均工资 × 工作年限 ×2,即 7976 元 ×3×2=47856 元,XX公司应支付。

  4. 判决结果: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47856 元,驳回 XX公司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观点

  1. 维持一审 “违法解除” 认定:XX公司单方降薪引发纠纷,未积极解决矛盾,且主张的 “旷工 3 天” 包含正常双休日,解除理由无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2. 维持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XX公司)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XX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一审计算方式正确。

  3. 判决结果:驳回 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联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情形)、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

五、案件关键结论

  1.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薪资(尤其是可能降低劳动者收入的变更)需与劳动者协商,否则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非无正当理由缺勤不构成旷工;

  2. 关联企业间劳动者非自愿的工作调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与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作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3. 用人单位以 “旷工”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日期为正常工作日”,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沈延凤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延凤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4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
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1330420********43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