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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之四:婚姻的本质,从来不是一纸登记证书

作者:郭志霞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1次举报
2026-01-29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郑某(男)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4年4月15日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因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请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双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经郑某多次催促,吴某拒绝返回,双方一直未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郑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十天,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结合彩礼未实际使用,吴某未置办嫁妆,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本案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典型意义】

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使当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从当事人沟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彩礼接收方返还全部彩礼。

【律师观点】

本案中,郑某与吴某相识 3 天便办理结婚登记,给付 20 万元彩礼后,吴某仅共同生活 10 天便借故离开,多次催促仍拒不返回,甚至明确提出离婚。法院判令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核心原因在于,双方虽有婚姻登记的形式,却未形成任何实质的夫妻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彩礼的给付目的 —— 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并未实现。同时,吴某的行为也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违背了婚姻的初衷与公序良俗。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返还认定,始终坚持 “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形式,但彩礼作为以婚姻为目的的习俗给付,其核心目的是促成双方的实际共同生活。若仅有登记的形式,无共同生活的实质,甚至一方刻意回避共同生活,便意味着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达成,此时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应依规则返还彩礼。这一裁判思路,既打击了 “借婚索财” 的行为,也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婚姻不是一纸证书,更不是索取财物的手段,而是基于感情的相互陪伴、共同生活。

法律守护的,是真实的婚姻关系,而非虚假的登记形式。当闪婚成为借婚索财的手段,司法必将依法维护受害方的权益,让彩礼回归为婚姻祝福的本意,让婚姻远离财物的裹挟。

郭志霞律师,咨询电话:18347487718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3年正式执业,迄今已拥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9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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