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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之三:未登记结婚之彩礼返还

作者:郭志霞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8次举报
2026-01-29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孙某给付 20 万元彩礼后举办婚礼,共同生活 4 年并生育一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彩礼也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法院驳回王某的彩礼返还请求,核心考量在于:彩礼的给付目的,是缔结婚姻、组建家庭,而双方虽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却已实际实现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孙某多年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远非财物所能衡量,此时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

司法裁判彩礼返还问题,从不是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用途、双方过错等多重因素。《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适用,需结合案件实际进行价值判断: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并非绝对情形。当双方已长期共同生活,甚至孕育子女,婚约的核心目的已实际达成,彩礼已转化为家庭共同开支,此时再主张返还彩礼,既违背诚实信用,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让彩礼纠纷的裁判回归 “家庭” 本质。彩礼是婚姻的前奏,而家庭的核心是共同生活与彼此付出。法律不保护以婚姻为名的高额索财,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 “婚姻投资”,在关系破裂后随意要求返还。当双方已实际组建家庭、养育子女,即便缺乏婚姻登记的形式,也应尊重彼此的付出,让彩礼的返还规则,成为守护家庭公平的基石,而非拆散家庭的工具。

郭志霞律师,咨询电话:18347487718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3年正式执业,迄今已拥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9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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