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同居期间的 3 万余元转账,包含多笔 520 元的特殊含义款项,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家庭开支付出。法院并未将该款项认定为彩礼,核心原因在于,这些转账无明确的结婚目的指向,而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基于自愿与情感表达产生,并非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司法不宜过度介入,否则将违背恋爱交往的常理,也会让亲密关系充满功利色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早已明确,节日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本次典型案例则以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则:判断一笔款项是否为彩礼,不仅要看金额大小,更要看是否具有 “缔结婚姻的目的”;恋爱期间的相互付出,若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开销,即便一方支出较多,也不能简单主张返还。这一裁判思路,既防止了部分当事人将恋爱中的所有支出都 “算总账” 的功利行为,也尊重了恋爱交往的自然属性。
司法的边界,也是生活的边界。彩礼纠纷的裁判,并非鼓励 “锱铢必较”,而是要区分 “以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 与 “恋爱中的自愿付出”。前者因婚姻未成可依规则返还,后者则是为感情付出的必然代价。愿每一段亲密关系,都能少一些财物的算计,多一些真心的付出;若关系走到尽头,也能分清边界,好聚好散。
郭志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