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赵某为李某支付 15 万元购车款,并非单纯的情谊赠与,而是基于李某 “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 的承诺,这份给付背后,是清晰的缔结婚姻的目的,与传统礼金、五金的彩礼本质无异。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锁定这一目的,否定了李某的赠与抗辩,同时结合共同生活时间、中止妊娠等实际情况酌定返还金额,既坚守了彩礼裁判的核心规则,又兼顾了案件的个体差异。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彩礼的形式早已突破传统礼金范畴,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逐渐成为婚约中的常见给付。司法裁判不再拘泥于 “彩礼的形式名称”,而是回归习俗与法律的本源,以 “是否以婚姻为目的” 为核心,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财物价值综合认定,这一思路为基层司法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清晰指引。对当事人而言,也应明确:婚约中的大额给付,若附着结婚的条件,便难以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婚姻未成时,需依规则进行返还;而留存给付目的的相关证据,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彩礼的本质,是婚约双方对婚姻的期许与诚意,而非单纯的财物往来。当购车款、购房款被纳入彩礼范畴,司法所守护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是彩礼背后应有的婚姻初心。
郭志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