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X与被告崔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娜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被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诉称,其是无锡市新区瑞城XX(以下简称瑞城花园)32号1304室房屋的业主,与高XX系左右相邻的邻居。高XX在2015年4月装修期间将原来是内开门的进户门擅自改成外开门的进户门,致使过道变成狭小,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判令高XX将瑞城XX1303室房屋的进户门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20000元。
被告高XX辩称,其确实将进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事实上会给崔X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达到崔X所陈述的严重影响或者无法通行的情况。其与家人自2016年6月起搬至丈母娘家居住,每周仅有一两天住在诉争房屋中,且其开门时也会确认门外没人时才开门,尽可能将妨碍减到最小,故要求驳回崔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崔X系瑞城XX1304房屋的住户,高XX系瑞城XX1303室房屋所有权人,两套房屋左右相邻,房屋之间有一条公用通道,崔X进入家门必须经由高XX家门前经过。2015年4月,高XX装修1303室时将原本向内开的进户门变更为向外开。2016年9月,崔X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照片若干、(2016)苏0291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诉讼中,经本院现场测量,1303、1304室房屋之间有一条公用通道,通道宽138厘米左右,1303室房屋的进户门开直时为88厘米左右,靠右剩余50厘米的通道可供人经过。在经过1303室走向1304室的通道右侧有一个稍凸出于墙面的消防窗。
关于崔X要求赔偿的损失20000元,其表示系估算的损失,并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XX、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高XX所有的1303室房屋的进户门原为内开,高XX擅自将其改为朝外开启后,导致门前走道变窄,确实是会对崔X及其同住家人的进出出一定的影响,在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亦会影响到相邻方的安全疏散,且在日常的开关门时,可能会给过往的人员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虽然高XX在诉讼中称其每周仅在家住一至两天,在开启进户门时也会尽量小心,尽可能减少安全隐患,但这些注意义务并不能完全避免安全问题的产生。现崔X要求高XX将进户门恢复成向内开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崔X要求高XX赔偿损失20000元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有该损失的存在,故对于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瑞城XX1303室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二、驳回高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崔X预交),由高XX负担(崔X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X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高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崔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