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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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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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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严XX与单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旭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严XX与被告单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严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X,被告单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严XX诉称:2004年3月,严XX因继续资金使用,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瞒着梁XX擅自将位于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XXXXX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与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单XX(民事起诉状上载明为“单雨生”),梁XX得知此事后向单XX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未果。单XX购买该房屋后并未入住,一直用于出租。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位于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XXXXX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位于无锡市北塘区山北镇XXXXX号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告梁XX、严XX在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载明“被告:单雨生,男,现经常居住地:xxxxxx”等内容并陈述其无法调取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除其本人口头陈述外,其也并未提供其与“单雨生”有任何经济往来的证据材料。诉讼中,“单XX”到庭应诉并提交了证据证明系其儿子单方全与原告梁XX、严XX发生经济往来。故本院认定,原告在起诉时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XX、严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0元,退还梁XX、严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旭东律师,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毕业即从事法律工作,工作忙碌之余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