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周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无锡XX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
金旭东律师
发布者:金旭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周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无锡XX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