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宋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宋X预交),由宋X负担。
金旭东律师
发布者:金旭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