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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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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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不服部分仲裁裁决的劳动案件的审理

作者:韩晓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3次举报

昨天在丰台法院立了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有一些感触与疑惑,写下来,希望不久的将来可以找到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和解、调解非必经程序,也并非我今天要讲的程序,我想讲讲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及裁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一个兼具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部门,其准司法性体现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相似的司法职权,所出具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对裁决部分不服时的立案起诉阶段的问题

这次代理的案件就是对部分裁决不服的起诉,因为之前仲裁期间

劳动关系仍在继续,又由于委托人未及时变更仲裁申请,导致虽裁决书在11月17日签收,但仅裁决了6月份的工资,在收到裁决书的第三天后委托人收到单位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于是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7月份之后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在对部分裁决起诉立案过程中,如果起诉请求事项与仲裁事项未一一对应,或者多于仲裁申请的事项,法官会告知不予立案,且不说劳动仲裁于诉讼的衔接应该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应当予以立案,但民事诉讼遵从是“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调整)》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只要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所有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可以粗暴理解为,只要在劳动纠纷的一审诉讼中,不论裁决认定何种事实,法院会就案件重新进行全面审理,那是否意味着裁决并未达到设立的前置目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项也无任何意义,如果是这样,仲裁的意义何在?

、审判过程中的释明与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

劳动仲裁与诉讼应该如何衔接才可以避免仲裁无实际意义,同时可以避免诉累?

我认为,不仅仅需要法官释明当起诉事项不能完全涵盖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时,会导致对仲裁裁决认可的部分会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更需要从法律上确认仲裁与诉讼的连贯性,即好像一审二审之间的联系,这样即使法官不释明,原告的相关权益可以得到确实保护。

如果诉讼立案时必须要与裁决书一一对应,那么在诉讼中,希望可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调整)》第六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希望这次诉讼可以一并解决所有的纠纷。

 

 

韩晓菲律师,电话:16619829452,韩晓菲律师入行起始接触了大量的执行案件,了解了执行不仅对法官来说十分艰难,而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01122734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