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执行人(甲方):
被执行人(乙方):
院审理并作出(2022)京 0114 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4执 号,现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于2023年11月9日向甲方还款100000元整,该款项包含本金 元,利息 元(根据调解书约定,以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11 月 1 日至2023年11月8日,按年利率 计算)。剩余本金承诺分期偿还,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前向甲方还款 元整,2023年12月8日前向甲方还款 元整,2024年1月8日前向甲方还款 元整,暂不计利息;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暂时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乙方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人员名单;
三、乙方若在上述第一条还款期间内有任一期逾期,甲方有权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将乙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并有权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按照(2022)京 0114 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恢复执行,要求乙方以未还清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次性还清剩余所有借款本息;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