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等特征。即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丧失、消灭。法律不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也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