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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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贴士——第二章第13条

发布者:韩晓菲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453人看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等特征。即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丧失、消灭。法律不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也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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