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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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贴士——第一章第12条

发布者:韩晓菲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海关商检 |358人看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了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最为重要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专门的规定,有些单行民事法律也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些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根据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不同而具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非一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虽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在国的具体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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