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这将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特别提醒两点:
第一,总则编与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关系,因为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分编中对相同问题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当先适用其他各分编的规定。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出现总则编第153条、第154条和合同编第497条规定的情形时,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第497条的规定。
第二,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民法典的各分编属于一般规定,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需要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