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佳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8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8月盛某从公司处离职,其因公司遣散而离职,后盛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一直不肯支付,盛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根据每个月工资5800元为标准补偿9个月经济补偿金,盛某认为其系2010年10月入的职,要求公司赔付52200元经济补偿及
2、该案件拿到后,我先向公司提出员工的工资组成部分具体情况,公司告知我平常就是做一个月发放的,平常上班是做六休一的,我意识到公司的工资发放中包含了加班工资,经过计算,正常上班工资应为3800元左右,我告知公司员工所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可以降低到3800元左右,并通过查询公司成立时间发现公司成立时间是2012年的8月,公司只有在成立后才能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故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也可以降低。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我的该部分观点。
3、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剔除员工的加班工资,若加班工资无法计算的情况下,一般仲裁部门会根据70%作为基数标准
7年
4次 (优于90%的律师)
1445分 (优于81.6%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