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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重大,部分辩护意见采纳,少刑

发布者:朱佳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9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群,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四部刑诉(202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群及指定辩护人朱佳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制造资金回流等方式,介绍徐州、山东等地多家公司向张家港市的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810.8578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嘉祥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430.660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62.574601万元。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嘉祥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曹县某织造厂等6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21.5803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32.026021万元。3.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曹县某纺织厂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6.055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8.364475万元。4.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嘉祥某纺织有限公司、曹县某织造厂等7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4.287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36.402195万元。5.2019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纺织厂向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某服装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1.896万元,用于抵扣税款2.519009万元。6.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嘉祥某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20.9301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32.015678万元。7.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嘉祥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曹县某纺织厂等7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62.695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23.639561万元。8.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嘉祥某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41.98946万元,用于抵扣税款34.907352万元。9.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徐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嘉祥某纺织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5.2412万元,用于抵扣税款26.830325万元。10.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济宁某工贸有限公司、曹县某织造厂等5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96.7001万元,用于抵扣税款40.963807万元。11.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徐州某纺织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749.3940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95.444456万元。12.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徐州某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价税合计1127.78323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53.267742万元。13.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嘉祥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4.694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5.126966万元。14.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嘉祥某纺织有限公司、曹县某织造厂等3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7.3286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41.160346万元。15.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纺织厂、曹县某织造厂等3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98.5424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24.140089万元。16.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纺织厂、曹县某织造厂等9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525.2489万元,用于抵扣税款69.351024万元。17.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嘉祥某纺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7.2796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8.156474万元。18.2018年1月,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5.958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6.67773万元。19.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向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某服装加工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899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698532万元。20.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向张家港市某针织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4.120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4.706276万元。21.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徐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济宁某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4.259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5.148858万元。22.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向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5.67794万元,用于抵扣税款6.300406万元。2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等2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某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1549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1.538031万元。24.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曹县某织造厂向张家港市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5.8582万元,用于抵扣税款6.578495万元。25.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x群介绍嘉祥县某纺织有限公司、鱼台某工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企业向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某服装加工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21.0634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31.866157万元。

  被告人张x群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朱某、李某、张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证明、记账凭证、银行卡资金回流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x群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群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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