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佳麟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5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蔡某某自2010年1月至公司处工作,工资包含加班工资2020元/月,基本工资2020元/月,绩效全勤760元/月双方约定做六休一方可享受,蔡某某自2017年6月1日后,公司仅支付2000多元作为工资,蔡某某至2019年1月合同到期后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差额共计49500元;而公司认为蔡某某自2017年6月后没有做六休一,故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蔡某某和公司都不能提供蔡某某是否加班的证据材料;
2、本人代理的是公司,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必须保存支付工资的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来看,公司应当提供考勤表,若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我又发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有着不一样的特殊规定,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笔者通过此法律依据,帮公司赢得了案子。
3、建议公司应当积极为劳动者做好考勤记录并规定加班需要另行填写加班申请单才可视为加班,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劳动纠纷;建议劳动者在存在加班情况下应积极保留好相关依据以免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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